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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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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招生范围和计划附后)。非普陀户籍的学生,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生源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
2、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对口方案和计划另附)。回普陀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招生计划相对宽裕的初中学校就读。
3、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向居住地所属的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4、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3、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
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转载自普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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